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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函〔2017〕12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逐步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逐步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多。矿山、化工、冶金、建筑、建材、石油、电力、医药、有色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粉尘、噪声、高温、振动、一氧化碳、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大量存在。二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职业病患者数量大。1986—2016年,全省累计报告职业病21836例,其中,尘肺病17211例,占78.8%,死亡病例4755例;职业中毒、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4625例,占21.2%。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其次为职业中毒,职业病高发人群主要是中小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三是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特别是一些民营中小微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在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防治能力不足,职业卫生技术保障水平不高。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面,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不健全,截至2016年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州、市覆盖率为87.5%,县、市、区覆盖率为58.1%;职业病诊断机构州、市覆盖率为75%;职业病鉴定机构州、市覆盖率为5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全省仅有1个;一些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不全,部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不规范,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从业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及职业病不断出现。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目标,主动支持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风险监测体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逐步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至少应确定1个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进一步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患者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处置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二)强化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职业性尘肺病防治,以矿山、化工、冶金、建材、机械等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及风险评估,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陶瓷厂等。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轻工、化工、电子、有色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强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及风险评估管理,建立放射健康监护档案和信息平台,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强化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 (三)加大危害源头控制力度。开展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普查,准确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和控制。 (四)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两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与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充分发挥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诊疗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七)加强信息监测与风险评估。建立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煤工尘肺、矽肺、铅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掌握职业病高危人群、高危单位和高危行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和职业病发病规律,研究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 (八)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患者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九)推进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尘肺病和重大职业中毒防治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国际职业卫生合作,加强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重点扶持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先进适用技术研究与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成立由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督查和评价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纳入各级科技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职责,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省民政厅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省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用人单位要保障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核设施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严格防范对周边群众的健康影响。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加强人员培训,配备监管设备,创造工作条件,满足工作需要,努力提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要不断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科)建设,着力提高县、乡两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强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与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储备工作。 (五)完善法制保障。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定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追责制度。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采取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要适时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处置并报告省人民政府。